欢迎来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官网! 党建工作  |  产品中心   english version
新闻中心
Tel:400-1100-315

扫一扫 关注我们



  新闻中心
首页 >> 新闻中心 >> 社会责任  
学法时习之丨银发劳动者索赔误工费,能否获支持?

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、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。实践中,银发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是否受到认可和保护?人民网梳理了一起相关案例。


案情简介


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相撞,造成两车受损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吴某、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。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。事故发生时,王某已年满74周岁。王某诉至法院,请求吴某、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。某保险公司称,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误工费不应支持。


法院审理认为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除应当赔偿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损失外,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本案事故发生时,王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但根据其提供的微信收入年账单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、当地村委证明、购买人证明等证据,可以认定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前从事养羊、卖羊、卖羊奶等经营性生产,并获取经济收入的事实。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,认定应当赔偿王某误工费损失。


以案说法


法院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:“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”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,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,应根据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,而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。只要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产生了误工损失,就应该赔偿,与受害人是否是超龄劳动者没有必然联系。


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损失,要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、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综合判断,有固定收入的,根据他实际减少情况予以认定,没有固定收入的,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确定,或者参照相近、相似行业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。

(素材来源:人民网)

返回上一级
相关内容
上一篇:学法时习之丨这些网络安全相关案例值得你我警惕       下一篇:与法同行丨“未成年”能否成为违法的挡箭牌?


 
 
 
请选择荣事达集团旗下产品
 

联系我们

全国咨询服务热线:
400-1100-315
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荣事达集团第六工业园

快捷导航

  首页   联系我们
  集团概况   人才需求
  产品中心
  新闻中心  
  企业文化  
 

与荣事达互动

微信扫一扫 加客服咨询